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证书,它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批准证书后,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享有与中国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批准证书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企业性质等信息。
一、办理所需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三)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审批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审批时间
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